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消債聲,4,2016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王婉如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王婉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鄭王婉如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並於105 年7 月12日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 號及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