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監宣,125,2016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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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林萬樹
相 對 人 林劉月清
關 係 人 林朝正
林玉珍
林玉金
林玉蓮
林朝均
謝林玉雲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105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裁定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聲請人林萬樹為相對人林劉月清之子」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林萬樹為相對人林劉月清之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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