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涂又翔
相 對 人 周雨璇
關 係 人 高子淨
上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明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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