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勞小,1,2016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侯婷婷
被 告 晶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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