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小,353,2016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35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俊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竹小字第35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