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小,45,2016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湯智凱
被 告 彭子賢
追加被告 陸煦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追加被告陸煦平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8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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