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5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邱永良
被 告 余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編號二關於年利率「18.28」記載,應更正為「18.2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