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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春美
被 告 吳宏文即吳枱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吳宏文即吳枱榤」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宏文即吳枱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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