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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樓
相 對 人 林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3 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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