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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殷千茹
相 對 人 許孟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簡唯倫之戶籍設於桃園市○○區○○里○○街0 巷0 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並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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