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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85號
原 告 韓文澤
被 告 台灣大協恆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祝舜
被 告 黃慧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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