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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41號
原 告 潘氏香蘭
被 告 范琇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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