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455,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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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張湩秧即老張工程行
被 告 莊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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