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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1,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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