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91,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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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張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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