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羅章興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惟本件聲請人主張之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竹簡調字第104號),業經撤回在案,自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