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調,88,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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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曾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應徵調解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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