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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鄭粉
被上訴人 蔡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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