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聲,361,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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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彭玉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存字第76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七六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9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已依本院95年度存字第1270號擔保提存事件為相對人供擔保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年度甲類第1期(95)登錄債券。

嗣經聲請人歷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最近一次係依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而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768號提存事件擔保提存面額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

茲因上開提存之登錄債券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9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95年度存字第1270號提存書、99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99年度存字第642號提存書、10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102年度存字第768號提存書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9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事件、95年度執全字第929號假扣押事件、99年度聲字第239號變換提存物事件、102年度聲字第420號變換提存物事件、102年度存字第768號擔保提存事件等卷宗查證屬實,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即同額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經核確與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69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金86,000元價值相當以上或命供擔保之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年度甲類第1期(95)登錄債券價值之上。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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