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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曾振華
曾淑卿
聲 請 人 曾光雄
相 對 人 曾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敏雄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當事人得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屬於民事訴訟法律上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的範圍,與法官主觀上對被告的感情臆想無任何關係可言,因此法院的職務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之規定送達告知訴訟狀予第三人及他造,鈞院105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開庭之前即應將告知訴訟狀送達予曾宜華、曾明華、曾張淑貞、曾永藩,惟承審之鄭政宗、郭松濤、王凱平三位法官卻毫不作為,有偏頗利益相對人之意圖;
又告知訴訟相關法規並無駁回告知訴訟及得為抗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依據法律而為判決裁定;
此外,鄭政宗法官因違法徵收裁判費,經聲請人提起告訴,迄今未有不起訴處分書之送達,且其所承辦關於聲請人之民事訴訟事件,均相關於鈞院97年度訴字第482號分割共有物案件林南薰法官所為欠缺法律依據的判決書,鄭政宗身為庭長卻違背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義務,以至讓公務員不具合法判決效力之公文書,據以為行使侵害人民之犯行,綜上,鄭政宗、郭松濤、王凱平三位法官就105 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另上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亦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以相對人無繼承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權利,屬無法律上原因受領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拍賣價款,訴請相對人返還拍賣價款中其等應繼分比例3/7 部分,據此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雖聲請對其他繼承人曾宜華、曾明華、曾張淑貞、曾永藩告知訴訟,然聲請人於上開事件僅針對其等之應繼分比例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聲請人若受敗訴判決,亦與其他繼承人無涉;
又縱相對人須對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其他繼承人尚得自行決定是否訴請相對人返還,難認其他繼承人私法上地位有何因上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受利益或不利益之影響,故其聲請告知訴訟,業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號事件承審法官於105 年2 月17日裁定駁回在案,並於裁定中說明駁回理由綦詳,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並有民事裁定1 紙附卷可查。
聲請人認其他繼承人曾宜華、曾明華、曾張淑貞、曾永藩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容有誤解,其等因該案承審法官駁回告知訴訟之聲請,而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更屬誤會。
(二)聲請意旨另以鄭政宗法官因違法徵收裁判費,經聲請人提起告訴,其身為庭長卻違背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義務,是由鄭政宗法官承審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執行職務恐有偏頗之虞云云。
惟鄭政宗法官是否因此即當然心有怨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屬聲請人個人之主觀臆測,尚難認具客觀上之迴避理由;
況且,聲請人僅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387號告發書狀,迄今已有4 年,未見聲請人提出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改為偵字案號予以偵查之任何證明,自屬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鄭政宗法官對於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有何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僅憑主觀之臆測,遽認鄭政宗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聲請人因鄭政宗、郭松濤、王凱平三位法官駁回其等告知訴訟之聲請,而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難為可採,其等復未提出其他任何證據足認上開三位法官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號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聲請人僅憑主觀之臆測,遽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無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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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大同路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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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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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備│
│ ├───┬────┬──┬──┬──┤ ├──┬──┬─────┤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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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市│ │中山│三 │405-│建│ │ │69 │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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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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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物 坐 落 │面積(㎡)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建號│第1層 │第2層 │第3 層│第4層 │
│ │ │ │ │ │ │ │ │ │ │
├──┼───┼────┼──┼──┼──┼────┼───┼───┼────┤
│001 │新竹市│ │中山│三 │305 │48.57 │64.11 │45.56 │26.0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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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世界街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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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門牌號碼:新竹市○○街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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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物 坐 落 │面積(㎡)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建號│第1層 │第2層 │第3層 │第4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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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市│ │中山│二 │397 │55.8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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