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038,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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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北區金雅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新竹市北區舊社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包含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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