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050,2016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王洪寶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