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059,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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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志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零柒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
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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