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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嚴家興
原 告 陳瑄瑩
前列嚴家興、陳瑄瑩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浦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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