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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李明敏
聲 請 人 黃正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鈺博、林英、温國師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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