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朱福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文來、蔡玉梅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