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119,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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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曾香梅
原 告 王瑜國
原 告 王瑜敏
原 告 王瑜密
前列曾香梅、王瑜國、王瑜敏、王瑜密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前列曾香梅、王瑜國、王瑜敏、王瑜密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張王素玉、王素真、王榮貴、王榮德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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