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13,2016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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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熊玉英、吳振川、吳若瑜、吳若昀、吳瑞春、吳瑞玲、吳瑞鳳、吳瑞鵬、吳克奇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壹萬零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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