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蔡德倉
上列原告蔡德倉與被告羅德雄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00號房屋第一、二層樓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