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240,2016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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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張稚螢
原 告 鍾于秋
原 告 吳岱修
原 告 林鍾懿
原 告 葉少勳
原 告 林佳宏
原 告 許家偉
原 告 王婉純
原 告 黃寶玉
原 告 曾子南
原 告 黃鳳里
原 告 李鳳菊
原 告 黃政興
原 告 徐惠玲
原 告 陳志瑋
原 告 許宥榆
原 告 林佳瑩
原 告 楊志偉
原 告 王惠子
原 告 張雀屏
原 告 涂金真
原 告 柯秀蓉
原 告 王櫻蒨
原 告 張宜如
原 告 陳華瑩
原 告 許雅玲
原 告 謝宜桂
原 告 黃琦茹
原 告 鄭志成
原 告 林佳樂
原 告 黃曉薇
原 告 朱昱銘
原 告 黃文貞
原 告 溫靜雯
原 告 吳姿瑩
原 告 范濰晴
原 告 周明倩
原 告 謝丞峰
原 告 林敏華
原 告 莊喬宇
原 告 江淑賢
原 告 劉文燕
原 告 呂芳亮
原 告 陳昭宇
原 告 曾韋儒
原 告 林寶鈺
原 告 戴連城
原 告 馮美聆
原 告 李佳俐
原 告 王育昇
原 告 藍麗美
原 告 邱聖凱
原 告 李麗娟
原 告 謝文裕
原 告 李佳育
原 告 黃素華
原 告 鄭硯青
原 告 余福敏
原 告 簡炳丞
原 告 林瑞昌
原 告 李先英
原 告 王良彥
原 告 邱秀清
原 告 邱瑞美
原 告 黃淑美
原 告 楊欣龍
原 告 楊喻名
原 告 游騰瑞
原 告 姜淑玲
原 告 陳萍芬
原 告 林美心
原 告 傅勝利
原 告 陳政聰
原 告 葉婉蒨
原 告 曾韋嘉
原 告 樊育屏
原 告 呂婉華
原 告 呂緹儀
原 告 楊翊翊
原 告 許庭僑
原 告 李榮偉
原 告 林怡君
原 告 巫鑫如
原 告 巫進春
原 告 施建滄
原 告 甘靜宜
原 告 蔡忠浩
原 告 李泊霆
原 告 張謙佐
原 告 張誌良
原 告 謝適鴻
原 告 馮文盈
原 告 王嬿婷
原 告 陳柏錚
原 告 陳宜秦
原 告 楊婷婷
原 告 施岳宏
原 告 陳映蓉
原 告 黃國棟
原 告 康育綺
原 告 沈士裕
原 告 林弘璋
原 告 向麗
原 告 孫大釗
原 告 陳燕臻
原 告 何諺
原 告 許靖枝
原 告 林仕翰
原 告 王啟宗
原 告 康育菁
原 告 李炳勳
原 告 袁玉雯
原 告 張家維
原 告 許妙詩
原 告 賴柏仁
原 告 林志融
原 告 林月霞
原 告 劉瑮祁
原 告 楊燕琴
原 告 陳海明
原 告 陳柏青
原 告 卓櫻霞
原 告 陳思岑
原 告 李學忠
原 告 江柏俊
原 告 林宛儒
原 告 張雅婷
原 告 彭琇讌
原 告 林宏達
原 告 楊若婕
原 告 鄭智峰
原 告 李美月
原 告 伍金記
原 告 陳煜仁
原 告 熊烱聲
原 告 林緯杰
原 告 翁啟哲
原 告 陳紫羚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淑美、吳銘欣等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億零貳佰陸拾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貳仟零玖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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