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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李若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遐蓮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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