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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趙明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合會款,曾聲請對被告范琇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陸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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