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吉坤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壹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新埔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