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劉鍾雲嬌
聲 請 人 劉羣峯
上列聲請人劉鍾雲嬌、劉羣峯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新竹縣○○鄉○○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查報劉秀英、花淑芳及陳萬成之年籍資料、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