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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少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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