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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真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參佰零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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