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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塗雅玲、蔡義威、楊隆洲、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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