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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威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CE MAX HOLDINGS LIMITED
訴訟代理人 柯承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零壹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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