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699,2016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黃崇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堃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