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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賢、被告郭志華、被告郭建華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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