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53,2016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育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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