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70,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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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葉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張壽平、被告邱國在、被告張德明、被告陳
煜堃、被告李麟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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