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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劉羣峯
原 告 劉鍾雲嬌
上列原告劉羣峯、劉鍾雲嬌與被告花淑芳、陳萬城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提出本案系爭標的之買賣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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