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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吳家振
上列原告吳家振與被告蔡宗林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湖口鄉○○段000○號建物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土地即新竹縣湖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加計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後,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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