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親,45,2017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45號
原 告 劉貴珍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莊鳳如
莊淑樺
莊淑鈴
莊淑惠
莊根陣
陳文乾
陳銘坤
陳瑋玲
莊寶玉
上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莊李錦雀
莊呂發
莊貴枝
莊貴娥
莊蕙羽
呂玉葉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暉
被 告 廖云薇
廖云慧
廖云雯
郭來傳
廖建鑫
廖建雄
廖桂珠
上1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溫淑月
莊妤萱
莊妤瑩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複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蔡玉桃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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