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102,201607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晶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2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合計84,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