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162,2016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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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鐘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1,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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