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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騰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春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23,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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