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205,201607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騰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榮春
許明春
許棋崴即許振芳即許呂裕妹之繼承人
許瑞華即許呂裕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