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261,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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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邱福棟
被 告 張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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